婚姻房產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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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時,房屋產權登記,對于房產分割有很重要的意義,但在結婚時,兩個人都是奔著相守一生去的,很難考慮到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,在購房時比較隨意,誰方便就誰去辦理產權登記,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,可能會影響到離婚房產分割。離婚房屋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就歸誰嗎?
下面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,為大家分析涉及于婚前買的房子,登記在一方名下,離婚房子該怎么分的情況。
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離婚怎么分
【案情回顧】
2013年王某與郭某經人介紹相識,通過一段時間相處之后,兩人確立戀愛關系,2015年王某出資購買房子,其中王某自己支付了20萬元的購房款,其余的款項由王某母親出資。
2016年1月16日,王某與郭某登記結婚,2018年辦理房產證時,登記郭某為房屋所有權人。
2019年兩人感情破裂離婚,因該房產的歸屬產生爭議,訴之法院。
在庭審過程中,郭某辯稱:該房是王某贈與我的個人財產,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,王某無權撤銷贈與。而且該房是由我辦理的相關手續(xù),產權也是登記在我名下,所以這套房子是我的婚前個人財產,離婚不應該分割這套房子。
【裁決要點】
雖然涉案房屋婚前由郭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,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權并登記在郭某名下,但該房屋的購房款均由王某及其母親出資購買,郭某并沒有實際出資,所以該房應屬于雙方為結婚而購置的財產。
離婚房產分割
據查明的事實,該房由王某一方出資,登記在郭某一方名下,故該房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。郭某辯稱王某出資系贈與行為,王某予以否認,郭某對此也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,法院對該項辯稱不予采信。
根據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當事人結婚前,其父母為雙方購買房出資的,該出資應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,故王某使用其母存折交納的購房款324123元應視為其對王某的個人贈與,加之其余購房款均系王某出資,故訴爭房屋應歸王某所有,為公平保護雙方的相應權利,由王某給付郭某相應比例的房屋折價款,具體比例法院將依法酌定。判決訴爭房屋應歸王某所有,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郭某支付房屋折價款十三萬余元。
【錦盾律師解析】
在本案中,王某的母親并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王某和郭某兩人共同所有,因此,王某母親的出資部分屬于王某個人所有。錦盾律師提醒,如果未婚夫婦遇到贈與的情形,出資方或者其父母的出資是承諾贈與給非出資方的,非出資方要注意保留好證據,比如電話錄音或者簽訂一個贈與協(xié)議等,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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