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房產(chǎn)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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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顧名思義,兩個人共同所有的,雙方自然都享有同等的使用權,但走到離婚這一步,夫妻的共同財產(chǎn)即將面臨分割,一方多次取現(xiàn),難免有轉移財產(chǎn)的嫌疑,這種情況該如何認定?離婚多次取現(xiàn),算轉移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嗎?
下面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通過一個真實的案例,為大家詳細分析這個問題:
離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
【案情回顧】
2019年3月,張某和杜某因為感情不合,走到了離婚這一步,兩個對于離婚都沒有異議,但就財產(chǎn)分割產(chǎn)生了糾紛,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離婚,并分割財產(chǎn)。
張某和杜某在共同生活期間,商量將張某的工資作為家庭日常的開支,杜某的收入則全部存起來,做為存款。
但在法院審理過程中,經(jīng)過查證,杜某名下的多個銀行帳戶余額均不足百元。并且通過銀行的交易清單可以看出,杜某從2018年10月起到2019年1月,杜某先后從多家銀行提出存款共計42.63萬元。
法院要求杜某說明這筆錢的去向,杜某卻說這筆錢都用于家庭日常開銷,已經(jīng)花完了。
離婚財產(chǎn)分割糾紛
【錦盾律師解析】
杜某在離婚之前,多次提取存款合計42.63萬元,等存款提取后不久,就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,顯示是有計劃、有蓄謀的轉移夫妻財產(chǎn),規(guī)避分割存款。
并且,在案情中已經(jīng)交代,夫妻兩人張某的工資作為家庭日常的開支,杜某的收入則全部存起來,從常理來看對于工薪家庭來說,在沒有汽車、房產(chǎn)、疾病等大額支出時,短期消費這么多錢不合常理。而且,杜某稱這筆錢是用于家庭日常開銷,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(jù)證明大筆錢款去合理去向,因此可認定杜某存在轉移、藏匿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的行為。
根據(jù)婚姻法規(guī)定,離婚時,對于有轉移、藏匿等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行為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,因此,本案中杜某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,承擔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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